宋氏文化研究会临沂分会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:本会是“宋氏文化研究会商丘总会”(简称“总会”)的分支机构。主要由海内外临沂籍宋氏后裔(包括临沂籍在外工作居住和外地来临沂工作居住的宋氏后裔),并联合其他有志于宋氏文化研究与传承的各界有识之士,自愿组成的民间非营利性社会团体。
第二条:本会主要宗旨:在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,让那些有志于宋氏历史文化传承,并具有责任感、使命感、荣誉感的宋氏宗亲,能够以协会为平台,坚持以“为宋氏文化做点贡献,为子孙后世留点功德”为目的;并在传承历史文化与宗亲联谊中,发挥桥梁纽带作用。为促进当地社会经济文化繁荣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,做出积极贡献。
第三条:认真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和监管,依法依规办理协会的各项事宜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四条:本会主要业务范围:
(1)以“总会”为依托,以“世界宋氏宗亲大会”为对外联络交流平台(“总会”每五年举行一届);并积极参入“总会”组织的各项交流活动,团结联络广大宗亲,加强宋氏历史优秀文化的搜集、研究、交流与传承。主要包括:广泛搜集整理古今宋氏家族(含各支系)的历史源流、移民播迁、立村定居、后裔分支、族谱碑刻和历史事件、文物古迹;以及历代宋氏先贤的事迹、著作、字画、图像等;并将有计划的组织编印出版;以弘扬“正能量”,激励当代,昭示后人。
(2)筹备编修《沂州宋氏通谱》。家谱是国家历史的三大支柱之一(还包括国家正史和地方史志)。由于历史上战乱、灾荒、移民等原因,致使各地家谱大部分存有祖系缺失(明朝大移民以前的祖先往上接续不起来);世系不清(全国各地世系辈分不统一,自始祖往下接续不上);支系散落(有些宗支相互失去联系)等现象。“盛世修谱”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。如今适逢盛世,交通通讯便捷,网络信息发达,为解决上述历史遗留问题创造了条件。
《沂州宋氏通谱》将涵盖古沂州所辖今日照市、沂源县及江苏连云港、邳州、新沂等周边部分市县辖区。续修《沂州宋氏通谱》,是一项严肃而又庞大的系统工程,需要做好方方面面的统筹工作。要以协会为依托,在各支族提供现有家谱资料的基础上,再从断档、缺失和空白处入手,通过深入挖掘搜集线索,加以梳理、核实和对接,认真进行抢救性补续和综合性编修。为争取逐步编修一套祖系、世系、支系较为严谨清晰,并与全国各地相互衔接的《沂州宋氏通谱》,不断积累素材,奠定基础。
(3)筹建“沂州宋氏宗祠”。家庙宗祠,在南方和发达地区,几乎每个村镇都有,有些还建得富丽堂皇。北方地区,尤其我们沂蒙地区,由于历史上遭受战乱和大地震等破坏极为严重,目前残存极少。近年来,各地新建、重建家庙宗祠十分活跃。为此,我们也计划筹建一处宋氏宗祠。其主体工程由宋氏企业出资承建,分会将为承建企业法人树碑立传,并负责做好室内有关配套等事宜。使之成为供奉祭祀历代宋氏祖先,保存历史文化遗产和协会大事记等资料,展示贡献突出的人物事迹,促进文化传承与宗亲联谊的重要场所。目前,已初步进行了考察、规划和选址等工作。作为百年大计,关系重大,而且审批手续严格繁杂。今后,将继续稳步推进筹建工作。
(4)、在积极收集整理各地宋氏后裔历史源流,认真编修族史和名人传记以及《沂州宋氏人物志》等基础上;为总会编纂《中华宋氏通谱》、《世界宋氏名人大典》等典籍,提供资料,搞好对接。
(5)、协助有关部门,搞好宋氏历史文化遗产的普查、保护和修葺、重建等工作。
(6)努力办好《齐鲁宋氏文化网》,积极宣传、树立对宋氏优秀文化保护、发掘、研究与传承、弘扬做出贡献的典型人物和典型事迹;对会员中的好人好事、“孝亲敬老”和“敬祖爱亲”等典型,要给予大力宣传表扬;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楷模,予以大力表彰宣扬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五条:申请加入本会应具备以下条件:
凡海内外临沂籍(含古沂州所辖各县区)宋氏后裔,有一定学识、专长和事业基础;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,履行本会章程所规定的职责义务;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宗亲,均可加入。
第六条:会员享受以下权利:
(1)、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2)、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;
(3)、在资料发放、寻根续谱、宗亲联谊等方面优先安排等。
第七条: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:
(1)、遵守本会《章程》,执行本会决议,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(2)、积极向本会提供家谱、族谱和相关古今宋氏人物等征集资料,及时汇报交流相关信息;
(3)、按规定交纳会费(目前只对理事会、监事会成员收取)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
第八条: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其主要职责:
(1)、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;
(2)、选举或罢免理事会、监事会成员;
(3)、审议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4)、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
(5)、审议决定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九条:会员代表大会,原则上每五年召开一届;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举行,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并报经总会和有关部门批准同意;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条: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,方能召开;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,方能生效。
第五章 理事会
第十一条:理事会,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负责本会日常工作。每届任期五年,可连选连任;
第十二条: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;须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;其决议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三条:理事会的主要职责:
(1)、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2)、选举或者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;
(3)、执行和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决议;
(4)、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;
(5)、研究决定其他重大工作事项等。
第六章 常务理事会
第十四条: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:
常务理事会,作为本会常设机构对理事会负责,可行使本章程第十三条中第一、三、四、五项职责。
第十五条: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;主要由理事会、监事会的会长、秘书长、副会长及有贡献的骨干代表等若干人组成。
第十六条: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:
(1)、作为本会核心团队成员,必须具有较强的责任感、使命感、荣誉感;并抱定“为家族历史做一点奉献,为子孙后世留一点功德”的信念,来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。
(2)、在本地区或某业务领域有一定声望和影响力;
(3)、担任过一定领导职务,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;
(4)、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,并为本会做出一定贡献的;
(5)、身体健康,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;如因工作需要,
确需突破,须经常务理事会集体研究通过,方可任职。
第十七条:常务理事会,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如因工作需要可提前或延期召开;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,方能召开;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,方能生效。
第十八条: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:
(1)、本会的法定代表人;并主持本会全面工作;
(2)、负责召集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;
(3)、检查督导各项会议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;
(4)、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及财务事项;
(5)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,协助会长并负责各自分管的工作;
(6)、常务理事协助会长、副会长处理相关具体工作;
第十九条:本会拟设荣誉会长、名誉会长、名誉副会长若干人,须由德高望重、并担任过较高领导职务,或者为本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党政事业单位领导、著名企业家、各界著名人士等担任。主要协助会长参赞、决策有关重大事项,受会长委托出席有关重大活动等。
第二十条:本会拟聘任特邀顾问和顾问若干人,并由有专长、有声望和为本会做出突出贡献(包括外姓)的领导、专家、学者、法人等担任,主要协助常务理事会参赞、咨询和协调处理有关重大事项,编纂族史、族谱、传记等。
荣誉会长、名誉会长、名誉副会长和特邀顾问、顾问不受年龄限制。
第二十一条: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:
(1)、可代表本会出席有关会议和其他社会活动;
(2)、协助会长处理日常事务及接待等工作;
(3)、本会会长在不能例行法人代表时(如长期出差等), 可代表本会签署须由法人代表签署的有关文件及财务事项。
(4)、负责秘书处(办公室)日常工作;
(5)、组织起草本会工作报告、工作规划和其他重要文件等;
(6)、协调各分支机构、办事机构开展工作;
(7)、安排副秘书长分工,并协助秘书长负责相关工作。
第七章 监事会
第二十二条:监事会职责:
(1)、为确保本会的相关决议得以顺利执行,并确保本会财务、 资产的严格管理监督;分会监事会负责对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,以及本会财务、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,进行监督。
(2)、检查督导各项会议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。
(3)、负责对本会会员及有关负责同志和工作人员,发现有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,进行监督审查,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,经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后,进行落实处理。
(4)、负责对本会财务及资产管理进行审查监督,并定期进行例
行审计和离任审计,做到公开透明,秉公办事。
第八章 财务及资产管理
第二十三条:本会经费来源:
(1)、会费;(2)、捐赠;(3)、利息;(4)、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四条: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:
(1)、本会成立大会、年会、例会等会务费用;
(2)、必须的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费用;
(3)、编辑印刷书籍、文件资料等费用;
(4)、《章程》规定的其他事项支出等。
第二十五条: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监督制度:
(1)、分会一切收支项目,必须事先编制方案,须经常务理事
会讨论通过后执行。坚持公开透明,厉行节约。
(2)、收取会费与赞助,须经常务理事会研究,并专门安
排二人收取,实行账钱分开;定期张榜公布。
(3)、各项开支,严格按《章程》规定的财务制度,进行审
查把关;并由监事会定期审计,定期内部公布账目。
第二十六条: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,以及所有常务理事和理事等,均是尽义务,不受薪。对因经常参加本会公务活动、因公出差或编辑族谱、文件资料等,误工较多的,经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,可酌情给予一定补助。
第九章 附 则
第二十七条:本《章程》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。
第二十八条:为落实本《章程》,本会常务理事会有权制定相关实施细则。